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烂键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饥核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3日通过了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是经过了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的审议与决定的,旨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且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企业亦需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等领域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持续保持员工具有必要的专业素养。上述所有条件都是基于确保药品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保证其质量、安全和合规性的考虑,完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
1、销售药品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具备药师资格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有合适营业场所与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监督: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监督。
2、人员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药品经营的质量安全。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销售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设施设备:具备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库房,以保障药品的安全储存和有效管理。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设备,如药品检测仪器、冷藏设备等,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并且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符合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卫生及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药品摆摊经营、路边售药等无固定地址、无固定设施的经营行为,已经不被批准。
民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包括: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和 刑事法律责任 等。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