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许可证是需要审核生产现场的硬件和软件的!生产许可证上面有生产地址和法人等信息,如果你要转让,必须连生产地址的硬件(就是厂房等)都转让了,然后去变更法人等信息才行。而且接收人还必须有营业执照,工商税务证,卫生许可证等才能生产,所以不可能有具体价值,需要谈的事情太多。
2、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相关机构会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者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两倍至五倍的罚款。如果药品有批准证明文件,将被撤销,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极其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3、某药品生产有限公司欲开发某种新药,由于资金短缺,决定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于贷款数额较大,该公司在以自己某处的房产(市值600万元人民币)作抵押后,向A银行提出要以药品生产许可证作质押,以共同担保该笔贷款的清偿。A银行同意,该药品公司将药品生产许可证交予其保管。
1、医药公司首营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GSP(药品供应质量管理规范)、开户许可证、详细银行信息、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和质量保证协议书。
2、产品每批检验报告(厂检,首营抽检时用到);1产品最小包装盒(样本);1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一般纳税人认定记录(可有可无);1法人授权书(法人委托书);1身份证复印件;1产品生产标准;1购销合同;产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批文;2购销员资格证书。
3、首营包括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所以首营企业的资料包括:一证、一照、一证书,(即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或GSP证书,均为盖有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有法人亲自签名或盖章)、销售人员身份证。
4、索取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产品的备案凭证。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委托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5、在医药行业,首营资料是一系列必备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资质、业务人员资质等,这些资料是医药企业之间开展首次业务活动时,为证明合法并符合GSP要求所必须提供的。这些资料在企业进行药品采购时,尤其是首营品种的采购至关重要,它能确保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药品的质量。
6、—6条是《GSP》要求必须具备的,7—10条是各地药监局或各企业自己附加的。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做首营品种索取资料: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证书。法人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书。销售人员上岗证。税务登记证。
1、您好我是政法系法学专业的,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当然是违法的。望采纳。。
2、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可以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转让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经营药品,否则执法部门将以无证经营药品定性,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予以处罚,如果执法部门不查处,则是行政不作为。
4、药品批准文号转让所涉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是不允许买卖转让药品批准文号的。
5、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情形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上市药品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或试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无论是制药企业还是管理部门,都应该独立地对上市药品定期进行利益一风险评价,并据此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包括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审批类变更:审批类变更是指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的重大变更,需要向相关药监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执行。这种变更通常涉及药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重要方面的变化。审批类变更需要提交详细的变更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
药品上市后可能会经历一些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剂型和规格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制药公司可能会考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药品的剂型和规格。例如,改变药物的剂型(如从片剂改为胶囊剂)或调整药物的规格(如增加或减少药物的含量)。
1、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可以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此,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行政许可才可以转让。
3、转让是个中性词,买卖、赠与、出借、租赁等都可以叫转让,是个含义不清的词语,根据不同语境,有不同的确定含义。比如房屋转让,那就可能实际是房屋买卖。
4、《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5、你提到的两份资质文件只有“申请办理”和“注销”这几个程序,不能转让。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持有人资质要求:根据《新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等,不再局限于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企业。 持有人注册地: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不作限制,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均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新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亦不作限制,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均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法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身份是由申请人转变而来的。申请人能否最终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经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审评单位对其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来最终确定。
GMP条款详解 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需建立召回系统,确保能召回销售中的问题产品。指南解读 对应6质量管理体系,2007年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2022年的新修订版强化了药品召回管理,要求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对药品召回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风险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