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于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强化药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和流通安全。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购销活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定。
2、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指出,对于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将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定。根据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废止。
3、药品现货销售指的是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销售地点之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现场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
4、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具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需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相关证件、资料、票据。
1、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制作成药销售,仅限于中药饮片加工、炮制以及按处方调配制剂。最后一项,第三十九条强调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流程,包括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和出库验发等制度。
3、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4、在药品的经营和流通方面,该法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并要求其建立健全药品购销记录,确保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此外,药品经营企业还需遵守价格管理规定,防止药品价格过高或过低,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一:企业对其购销人员的培训责任: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必须遵守的规定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法律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为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预防、治疗、诊断、缓解人类疾病、改善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组合物。药品按照其作用和成分进行分类,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药品是指预防、治疗、诊断、缓解人类疾病、改善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组合物,包括中药饮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经过修订通过,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重要法律修订,标志着我国药品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法律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11119条规定,使用劣药的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17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共七个条款,其中六个为逾期不改的再处以其他处罚,唯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可以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劣药的处罚区别药品批发与零售,起罚金额相差十倍,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起罚金额计算不区别。
1、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假药要如何处罚销售假药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