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关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定义。 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除外。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详细规定了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程序和责任,旨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权益。第七章监督管理,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罚,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第八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资质等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9)附则九部分内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简化程序。 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强调质量责任主体:新版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强化了各方的质量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与监管:条例详细规定了从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并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9)附则九部分内容。
4、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5、条例内容详尽,共分为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七个章节,共计六十八条。
1、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案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3、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 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监督下完成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5、保证项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