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对各类违反规定的处罚上。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合规性。
1、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2、法律分析: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药品。
4、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而制定的法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