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应履行下列职责:(1)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应对其药品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3)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购货单位是药品生产企业时,应查验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加盖有该企业原印章的复印件。(2)、购货单位是药品经营企业时,应查验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加盖有该企业原印章的复印件。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如果企业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明确药品质量责任。药品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药品专业知识,具备指导、监督药品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能力。